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廉檢二部刑訴〔2020〕Z92號
被告人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廣東省廉江市人,身份證號碼:4408221966********,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廉江市鎮(zhèn)?號,現住該址?,F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桃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一輛懸掛號牌為粵G9Q****的小型轎車,途徑廉江市羅州大道東路段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桃某某的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濃度為108.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被告人戶籍資料及到案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F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尤廉清
檢察官助理:方進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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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桃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移送公安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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