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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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開檢訴刑訴〔2020〕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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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桂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111997********,漢族,初中,淮安市**有限公司**,住淮安市生態(tài)文旅區(qū)**小區(qū)**號樓**室,戶籍地淮安市生態(tài)新城**辦事處**村**組**號。被告人桂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桂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桂某甲醉酒駕駛蘇H*****號小型轎車,途經天津路、枚乘路、通甫路,行駛至通甫路與順寧路交叉口處時,與侯某某駕駛的蘇H*****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桂某甲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184mg/100ml。
被告人桂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桂某甲的戶籍信息等書證;
2.被害人侯某某的陳述;
3.證人韓某某、桂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桂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江蘇淮工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等;
6.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制作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桂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桂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桂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鴻飛
檢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桂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聯(lián)系方式:1821728****)。
2.全部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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