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0〕129號
被告人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4261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縣**鎮(zhèn)**村**組,現住江西省德安縣**鎮(zhèn)**村**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被德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德安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失火罪,2020年8月11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當日由德安縣森林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德安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時許,被告人桂某某為了讓自己飼養(yǎng)的羊方便覓食,將自己在德安縣**鎮(zhèn)**村**組“****”場地搭建的羊棚周圍的茅草砍倒后堆放在一茅草蔸上點燃焚燒。因疏于防范,次日11時許,茅草蔸復燃引發(fā)山林大火,火勢蔓延至**村2組、**村8組及9組山場。經鑒定,**鎮(zhèn)**村、**村所屬山場過火有林地面積為332.25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林權登記申請表及范圍圖、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德安縣**鎮(zhèn)政府證明、德安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信息、歸案情況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桂某1、李**、江**、舒**、桂某2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江西**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桂某某在焚燒茅草后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導致茅草蔸復燃引發(fā)山林大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失火后,被告人桂某某積極參與撲火并在現場主動告知辦案民警山火由其引起,接民警口頭通知后次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桂某某承擔了撲火相應費用,與火災受損村民達成賠償協(xié)議,獲得村民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桂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平
檢察官助理:?徐濟民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補充證據材料(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吳山鎮(zhèn)政府證明)一份;
7.歸案情況補充說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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