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密檢一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欒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7851987********,漢族,山東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山東省高密市**街道**村**號。2013年7月17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欒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月1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3月18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22時許,被告人欒某某在高密市**路**KTV內(nèi)持刀捅傷李某某、劉某某。經(jīng)鑒定,李某某的傷情構(gòu)成一處重傷二級、一處輕傷二級、二處輕微傷;劉某某的傷情構(gòu)成一處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欒某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欒某某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沈衛(wèi)東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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