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朝檢公訴刑訴〔2019〕2644號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1021990********,蒙古族,??莆幕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滿洲里市**街**小區(qū)**號樓**單元**號,現住北京市東城區(qū)**園**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取保候審,后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校區(qū)等地,以為學生辦理提升學歷報名為由,騙取康某某等20名被害人報名費人民幣17萬余元并據為己有,現贓款已退賠。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微信及支付寶轉賬記錄、收據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何某某、吳某某等人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于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視聽資料:訊問錄像;6.其他證明材料:到案經過、工作記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席曉昕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北京市東城區(qū)**園**號,聯系電話18513******;?
2.全部卷宗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2份;
6.無扣押凍結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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