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岸檢一部刑訴〔2020〕941號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2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心員工,戶籍地為武漢市江岸區(qū)**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2020年8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2020年8月27日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駕駛一輛鄂A****1號白色雪佛蘭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武漢市江岸區(qū)塔子湖東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當車行至武漢市江岸區(qū)塔子湖東路中一路地鐵站8號線E出口附近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柳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30mg/100ml。經(jīng)鑒定,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82.65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個人信息表、血樣提取登記表、車輛信息、駕駛證、行駛證、呼氣酒精檢測報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柳某某具有認罪認罰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海波
檢察官助理:葛琴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方式1320719****。
2.?卷宗3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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