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鎮(zhèn)檢一部刑訴〔2020〕108號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21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鎮(zhèn)賚縣**鎮(zhèn)**村,現住鎮(zhèn)賚縣**鎮(zhèn)**村,農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鎮(zhèn)賚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8日被鎮(zhèn)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7月10日由鎮(zhèn)賚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鎮(zhèn)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于2020年**月**日**時許,酒后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在鎮(zhèn)賚縣**鎮(zhèn)**村**屯公路行駛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經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從送檢的柳某某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4.6mg/100ml,柳某某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柳某某供述與辯解;2.書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綜合查詢、照片、呼吸式血液酒精濃度檢測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證明材料;3.鑒定意見:理化檢測報告;4.勘驗、檢查等筆錄:提取筆錄;5.視聽資料:查獲經過光碟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鎮(zhèn)賚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曉旭
檢察官助理:高平飛
(院?。?/span>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鎮(zhèn)賚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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