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婁底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婁底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時10分左右,被告人柳某某駕駛電動車搭乘熊某某,在婁底市婁星區(qū)杉山鎮(zhèn)沿G234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至2245公里+100米前地段時,因車速過快避讓不及,將在東側機動車道內的行人李某某掛倒,致李某某重型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婁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柳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柳某某撥打了交通報警電話,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為被害人李某某支付了醫(yī)藥費并賠償了被害人家屬22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過、戶籍資料、戶籍證明、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事故責任分析意見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2.證人熊某某、黃某某、陳某某、謝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6.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超速駕駛電動車,遇行人不能有效避讓,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柳某某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彭揚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9738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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