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丹檢一部刑訴〔2020〕88號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26011960********,漢族,初中肄業(yè),系丹江口市**責任有限公司員工,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號**棟**單元**室。2000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2002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007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7年12月,因盜竊被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2009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1年1月,因盜竊被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13年9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2016年3月8日,因盜竊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2020年9月2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間,被告人柯某某多次在丹江口市內行竊,盜竊財物總價值為5604元及已滅失的背包、單肩包、錢包、手機等物品,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5月8日7時許,被告人柯某某利用在丹江口市環(huán)城路云峰副食店購買香煙之際,趁店內無人,將收銀臺抽屜內一千元現金盜走;
2.2018年11月20日7時許,被告人柯某某利用在丹江口市大壩一路帝豪煙酒副食店購買香煙之際,趁店主劉某某轉身照顧小孩,將柜臺上一條已拆封的嬌子牌“格調”細支香煙(?內含八盒)?盜走;
3.2019年10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柯某某途徑丹江口市泰山廟小學旁文具店,趁店主陳某某不備,將柜臺上的一個黑色挎包盜走,包內有現金四百元;
4.2019年10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柯某某途徑丹江口市車站路自由風理發(fā)店,趁店主趙某某不備,將其掛在墻上掛鉤上的白色斜挎背包盜走,包內有現金一千五百元,VIVO牌X7plus手機一部;
5.2019年10月30日8時許,被告人柯某某途徑丹江口市和平路浪潮理發(fā)店,趁顧客王某某不備,將其掛在衣帽架上的一個褐色夢特嬌牌手提包盜走,包內有現金兩千元;
6.2020年8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柯某某途徑丹江口市大壩辦事處渡口路溫馨理發(fā)店,趁店主別某某不備,將其放在桌上的白色單肩包打開,將黑色錢包盜走,錢包內有現金六百元。
2020年10月14日,經丹江口市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2018年11月20日被盜嬌子牌“格調”細支八盒香煙價格為104元。
2020年8月25日10時41分,均州派出所接110指令:丹江口市渡口路溫馨理發(fā)店內現金被盜。2020年8月27日10時許民警在丹江口市**有限公司沙場內將被告人柯某某抓獲。抓獲現場柯某某對其2020年8月25日10時許在渡口路溫馨理發(fā)店實施盜竊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隨后辦案民警將柯某某傳喚至均州派出所進行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別某某、劉某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湖北省丹江口市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結論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現場照片;6.視聽資料:被告人柯某某在云峰副食店盜竊、帝豪副食店盜竊、泰山廟小學旁文具店盜竊、溫馨造型理發(fā)店盜竊的作案實時視頻及其在均州派出所訊問室接受訊問的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法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毛暢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現羈押于湖北省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碟5張
3.證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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