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冶檢刑訴〔2020〕419號
被告人柯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211972********,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3時07分許,被告人柯某甲酒后駕駛鄂B*****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大冶市**大道**路段,被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并抽取血樣。經(jīng)鑒定,柯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1.7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線索來源、抓獲經(jīng)過、酒精吹氣檢測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復印件、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柯某乙的證言;3、鑒定意見;4、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及辯解;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柯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柯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柯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柯某甲一個月十八天拘役,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石愛珍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大冶市**村**,聯(lián)系電話135976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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