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汕金檢刑訴〔2020〕359號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09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qū)**街道**街**號,無職業(yè)。2009年6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4年12月18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8年11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8月25日被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9月27日被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審查終結,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柯某某有申請回避、非法證據(jù)排除及委托辯護人等的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柯某某,聽取了被告人柯某某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在汕頭市龍湖區(qū)**酒吧喝酒時,盜竊被害人佘某某的**田車鑰匙一支,后被告人柯某某到酒吧停車場盜竊被害人佘某某停放該處的**田小汽車(車牌號碼粵DN****,價值40000元),并盜走被害人佘某某放在**田小汽車檔位格子里的200元。事后,被告人柯某某駕駛該輛贓車到汕頭市龍湖區(qū)**酒吧,因被認識群眾發(fā)現(xiàn)而將該輛贓車存留停車場。公安機關繳獲該輛贓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2、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到汕頭市**路**市場**路**巷**號門口,見被害人吳某某停放該處**微小汽車(車牌號碼粵D7****,價值11700元)車門沒有上鎖,車鑰匙插在車上,被告人柯某某上車將該部汽車駕駛離開現(xiàn)場,藏放汕頭市龍湖區(qū)**埠一偏僻的空地伺機銷贓,后因該車檔位故障,被告人柯某某將該車駕駛到汕頭市**路中段停放。公安機關繳獲該輛贓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3、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在汕頭市**路**酒吧喝酒時,盜竊被害人劉某某的**豪車鑰匙一支,后被告人柯某某到酒吧附近停車場盜竊被害人劉某某停放該處的**豪小汽車(車牌號碼閩D5****,價值65000元)。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柯某某駕駛該輛贓車到汕頭市**村路段時見公安機關巡查而棄車逃走,公安機關繳獲該輛贓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4、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到汕頭市**路**號步道,見被害人鐘某某停放該處的**菱面包車(車牌號碼粵DJ****,價值8200元)車門沒有關,車鑰匙插在車上,被告人柯某某上車將該部汽車駕駛離開現(xiàn)場,后藏放汕頭市金平區(qū)**街**號對面伺機銷贓。案發(fā)后,公安機關繳獲該輛贓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被告人柯某某的戶籍材料,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繳獲的贓物,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辦案說明,價格認定有關問題的函,價格認定結論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相關照片等辨認附卷;
2.被害人佘某某、吳某某、劉某某、鐘某某的陳述;
3.?證人柯某某、麥某某、徐某某、湯某某、謝某某、陳某某的證詞;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
5.?鑒定結論: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作案四宗,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柯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為群
檢察官助理?楊春山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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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柯某某現(xiàn)羈押于汕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jù)開示清單、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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