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思檢刑二刑訴〔2020〕860號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2111968********,漢族,初中文化,廈門**公司員工,戶籍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社**號,現住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路**號**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7日經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柯某某委托他人在廈門市思明區(qū)**社**號安裝一塊編號為01009587****電表,2018年6月份發(fā)現該電表異常,所使用的電非其本人交費的電,但因貪小便宜心理,未排查解決用電問題,并一直用非其本人交費的電至2020年3月13日被**供電公司發(fā)現并將上述電表拆下。其中自2018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柯某某通過前述電表盜竊用電總度數為45938.4度,價值人民幣27374.69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柯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后,被告人柯某某能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已于2020年6月10日接受供電企業(yè)處理并繳清了所有應補交的電費及違約使用費共計人民幣196911.56元,取得對方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電表、筆跡材料等物證;
2.公證書、電價證明、國家電網系統(tǒng)數據截圖、轉賬憑證、收款收據、諒解書、各租戶用電度數和電價的記錄單等書證;
3.證人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單位代表林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廈門市計量檢定測試院《檢定證書》之鑒定意見;
7.辨認筆錄;
8.到案經過、戶籍材料、訴訟文書等其他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7374.6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判處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同時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遠添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60606****;支付保證金人民幣8000元整。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6.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
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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