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硚檢一部刑訴〔2020〕148號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22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湖北省陽新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決定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同年5月8日將本案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孫某某、張某某(均已判決)系男女朋友關系。2018年12月,孫某某伙同被告人柯某某在張某某經營的武漢市硚口區(qū)**路**棟**內開設賭場,以百家樂的方式,組織人員進行賭博活動。被告人柯某某擔任“荷官”負責發(fā)牌,孫某某負責兌換籌碼、使用張某某的手機收取賭資,張某某用收取的22000元歸還其信用卡卡賬。同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接舉報后查獲該賭場,扣押賭具百家樂臺面1個、顯示屏1個、撲克牌1沓、籌碼若干,并抓獲孫某某、張某某。2019年11月20日,公安機關通過上網追逃在湖北省陽新縣將被告人柯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刑事偵查照片、微信和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流水明細、房屋租賃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材料、犯罪記錄查詢情況、情況說明、在逃人員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冉某某、江某某、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柯某某和同案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武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5.辨認、搜查、扣押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柯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檢察官? ?喻雯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硚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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