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扎檢公訴刑訴〔2019〕236號
被告人柏某某,女性,1963年**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1231963********,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扎魯特旗,現住**鎮(zhèn)第**居委會**區(qū)**號樓**號,因涉嫌貸款詐騙罪,經扎魯特旗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扎魯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貸款詐騙罪,經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12月5日被扎魯特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扎魯特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貸款詐騙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柏某某系扎魯特旗某某鎮(zhèn)某某小區(qū)開發(fā)商,2012年因缺乏繼續(xù)開發(fā)資金,柏某某就產生了為當時已經建成的房屋辦理房產證,再用房產證進行抵押從貸款公司貸款的想法。因柏某某己建成的房屋尚不具備辦理正規(guī)房產證條件,柏某某在包某某的幫助下找到時任房產所所長的王某甲辦理房產證,王某甲在柏某某己建成的房屋不具備辦理正規(guī)房產證的條件下違規(guī)為柏某某辦理了房屋的假房產證。2014年5月份,柏某某用事先辦理的某某小區(qū)10套虛假房產證作抵押從“順通小額貸款公司”貸款360萬元,事后柏某某償還貸款本金40萬元本金及一年利息,2018年9月15日,包某某償還42萬元本金,剩余貸款未予償還。
2、2015年7月份,柏某某用事先辦理的某某小區(qū)7套房產虛假房產證作抵押,以趙某甲、趙某乙的名義從“盛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240萬元,事后柏某某未償還貸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文書、逮捕文書、線索移送函、戶籍證明、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出所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林某某向刑警大隊木仁、戴波提供的貸款人證件、土地使用證、他項權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個人擔保貸款申請表、房屋抵押人承諾書、抵押物清單、共同還款承諾書、擔保承諾書等書面材料、評估報告、工商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人還款承諾書、盛達小額貸款公司出具的銀行流水、收據等;
2.證人林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柏某某使用假房產證用于抵押騙取貸款51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扎魯特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曲雪天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扎魯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0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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