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港檢一部刑訴〔2021〕Z1號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9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戶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鎮(zhèn)**村**號,現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林某甲竄至本區(qū)峰尾鎮(zhèn)圭峰路興隆建材1號樓樓下將被害人林某乙停放的閩******女士兩輪摩托車盜走。經泉港區(qū)價格認定局鑒定,該被盜兩輪摩托車價值人民幣7922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區(qū)山腰街道萬興廣場左左壽司店內被泉港公安分局抓獲,在山腰街道中興街33號臺鈴電動車行將被盜兩輪摩托車追回,并于次日發(fā)還被害人林某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摩托車等物證;
2.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工作說明等書證;
3.證人莊某某、莊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林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泉港區(qū)價格認定局價格鑒定結論書;
7.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8.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達人民幣792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柳雙興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現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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