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洛檢一部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001985********,漢族,初中文化,快遞員,戶籍地及住所地均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qū)馬甲鎮(zhèn)**村**房**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于2019年7月31日1時許,無駕駛資格酒后駕駛閩******號(套牌)二輪摩托車從泉州市洛江區(qū)馬甲鎮(zhèn)**酒樓出發(fā),行駛至洛江區(qū)馬甲鎮(zhèn)**村**路**號其前妻被害人林某甲租住處,因沒有看到林某甲小轎車又駕駛摩托車離開,繼續(xù)行駛至馬甲鎮(zhèn)**村時,被告人杜某甲發(fā)現(xiàn)林某甲駕駛閩******號小轎車欲回租住處,遂掉轉車頭尾隨林某甲的小轎車至馬甲鎮(zhèn)**村**路**號后面空地。在與林某甲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杜某甲使用拳頭砸閩******號小轎車車窗,用腳踢該部小轎車駕駛室、副駕駛室及右后車門,并從旁邊拿起一個花盆砸該部小轎車前擋風玻璃。待林某甲打開車門下車后,被告人杜某甲用腳踢林某甲肚子致林某甲摔倒在地,后被林某乙等人拉開。
經(jīng)福建萬鴻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杜某甲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63.9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jīng)泉州市洛江區(qū)價格認定局認定,閩******號小轎車前擋風玻璃等直接損失金額共計人民幣11140元。
經(jīng)被害人林某甲報警,被告人杜某甲在泉州市洛江區(qū)馬甲鎮(zhèn)**村**路**號被民警當場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杜某甲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工作說明、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事故車輛修理協(xié)議、維修預算清單、維修結算單等;
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林某乙、杜某某、林某丙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福建萬鴻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泉州市洛江區(qū)價格認定局出具的關于小型轎車前擋風玻璃等直接損失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公安機關制作的血樣提取登記表及采樣圖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辨認作案地點、喝酒地點、被查獲地點及醉酒后駕駛的機動車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被告人杜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無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無牌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甲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114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甲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甲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彩云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qū)馬甲**村**房**號,聯(lián)系電話:131590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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