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宿豫檢一部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8191953********,漢族,文盲,無業(yè),住宿遷市宿某某**鎮(zhèn)**村**組**號(戶籍地同上)。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林某某,聽取了被告人林某某值班律師鄭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大煙”系罌粟果的情況下,仍在其位于宿遷市宿某某**鎮(zhèn)**村**組其家門口長條地、西院墻外土地及院中花盆里進行非法種植,至2020年4月28日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時,被告人林某某種植的罌粟已部分開花,經(jīng)清點共計720株。經(jīng)江蘇省.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鑒定,該植物系罌粟。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種植的上述罌粟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鏟除。被告人林某某具備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及制作的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辯解;
4.江蘇省﹒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鑒定報告》;
5.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搜查、扣押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種植罌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林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建議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裕勝
檢察官助理:徐桂林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谒捱w市宿某某**鎮(zhèn)**村**組**號其家中,聯(lián)系電話181513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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