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安區(qū)檢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281195********,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云浮市云安區(qū)**鎮(zhèn)**村委**村**號,住**村委**村**號。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上午,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林某甲位于云浮市云安區(qū)**鎮(zhèn)**村委**村**號的住宅中搜查出火藥槍一支、鐵砂四袋凈重2774.01克、黑火藥一袋凈重152.37克,打獵喼兩盒凈重32.59克。經廣東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該火藥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制式槍支。當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村委**村**號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線索來源及抓獲經過;
2.證人林某乙、江某某的證言;
3.鑒定意見書;
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5.搜查證、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
6.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林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火藥槍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浮市云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軍
檢察官助理:黃文镠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處所:云浮市云安區(qū)**鎮(zhèn)**村委**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八十九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涉案物品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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