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南檢一部刑訴〔2020〕Z313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人,公民身份號碼4409021994********,漢族,初中文化,住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路**宿舍(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鎮(zhèn)**村**組),因犯搶奪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7年10月2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2019年11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關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林某某在茂名市**路**花園值班時,逐一拉開停放在**花園南門人行道上的小汽車車門,欲盜竊車內物品。當林某某拉到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該處的車牌為粵G0****小汽車車門時,發(fā)現車門未鎖,便進入車內,將江某某放置在車內的1500元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物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林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林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麗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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