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龍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文檢一部刑訴〔2020〕313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5251994********,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縣**鎮(zhèn)**村**號,住漳州市龍某某**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0時許,被告人林某某發(fā)現其妻子黃某某與被害人程某某微信聊天記錄聊天內容曖昧,即用其妻子的微信將程某某約至漳州市龍某某碧湖公園南門處,持棒球棍擊打程某某頭部左側一棍致傷。程某某被打傷后即打電話報警,警察到現場將雙方當事人帶回公安機關處理。
經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物證鑒定室檢驗鑒定:程某某左側顳葉腦挫裂傷,左側顳部及左側頂部少量硬膜下血腫,左側顳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棒球棍;2.書證: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醫(yī)院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疾病診斷書、影像CT檢查報告、戶籍信息、歸案過程等;3.證人黃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程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7.現場勘驗、檢查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持械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林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已報案而在現場等待警察處理,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梢詮妮p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漳州市龍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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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察 官:陳再興
?????????????????????????????檢察官助理:阮同鑫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現羈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1張;
3.作案工具棒球棍一支存放在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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