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上檢公訴刑訴〔2020〕1445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581199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住廣東省陸豐市**鎮(zhèn)**村**村**號。2018年3月10日因賭博被陸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為牟利向薛某某(刑拘在逃)提供了劉某某(已判決)等人及其本人辦理的8張銀行卡,并收取了1040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的好處費。
2019年12月17日,黃某某因被騙將77600元轉入劉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中。當天薛某某找到被告人林某某,讓其將劉某某卡內的錢取出并約定給予林某某好處費。后林某某找到劉某某讓其幫忙取款,并約定給予劉某某6000元的好處費。
次日,劉某某到中國建設銀行海豐支行將其建行賬戶銷戶,并將銀行賬戶內的77600元取走交予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從中分得好處費51600元,并向薛振業(yè)轉賬200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動向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投案。案發(fā)后,其家屬代為向黃某某退出違法所得51600元,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建設銀行業(yè)務單、建設銀行個人賬戶交易明細、平安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行政處罰決定書、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等筆錄:扣押筆錄、辨認筆錄等;
5.視聽資料:銀行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以銷戶取現方式掩飾、隱瞞,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自首,應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應適用《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史??軍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現羈押于上城區(qū)看守所。
2.光盤卷一冊、具結書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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