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秀檢一部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與戶籍地均為莆田市秀嶼區(qū)**鎮(zhèn)**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轉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秀嶼區(qū)**鎮(zhèn)**社區(qū)同案犯劉某某家中得知同案犯劉某某有接受多名彩民投注六合彩,后被告人林某某為非法牟利,告知同案犯劉某某將其收受彩民的六合彩投注金額轉投給其本人。自2018年4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林某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多次接受同案犯劉某某轉投注的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額共計人民幣65635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晚在**市**附近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林某某的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證言:同案犯劉某某的供述及證人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為非法牟利,開設賭場供不特定人員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證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秀嶼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瑞萍
檢察官助理:陳秋梅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508035****);
2、移送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及《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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