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連檢二部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27199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地址福建省古田縣**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連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連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連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的福建省連江縣**鎮(zhèn)**路**號**室內七次容留吸毒人員包某某、林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房屋租賃合同、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辦案說明等書證;
2.證人包某某、林某甲、盧某某證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辨認現場筆錄、辨認現場照片、指認照片、提取筆錄、提取清單、提取照片截圖、搜查證、搜查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燕
檢察官助理:劉海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現被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