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晉檢二部刑訴〔2019〕91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86********,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晉江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3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10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時許,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駕駛一輛車牌號為閩******號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晉江市**鎮(zhèn)**西里**號附近路段,碰撞由許某某駕駛的閩******號小型普通客車后,再碰撞由王某某所駕駛的閩******號小型轎車,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福建天行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4.59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林某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晉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經過、抓獲經過,當事人血液提取登記表,被告人林某某的戶籍信息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許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天行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林某某在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美冷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冊、光盤二張、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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