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無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無檢一部刑訴〔2019〕971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31973********,漢族,初中肄業(yè),務工,住安徽省蕪湖市無某某**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無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無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0時15分許,被告人林某某飲酒后駕駛皖B****9號小型轎車在高溝鎮(zhèn)**廣場**美食城倒車時,碰撞到齊文娟駕駛的皖B****7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林某某駕車駛離現(xiàn)場。21時40分許,無某某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在高溝鎮(zhèn)府苑路鎮(zhèn)政府門口將被告人林某某抓獲。經鑒定,事發(fā)時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2.8mg/100ml。經認定,被告人林某某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齊文娟不負事故責任。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齊文娟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前科查詢記錄、查獲經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保單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證人證言:證人聶某某、葛某某、何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齊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安徽師范大學司法鑒定所[2019]法毒鑒字第08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無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文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6.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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