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棲檢部一刑訴〔2020〕71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628195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棲霞市**鎮(zhèn)**村**號,住址**。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山東省棲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山東省棲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棲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2月7日15時許,酒后無證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古蛇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古蛇線35KM+618.5M處,在超越前方順行左轉彎的劉某某駕駛的無牌三輪車時,兩車相撞,致劉某某及乘其車的曲某某受傷。后林某某自動投案。經檢驗: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3.9mg/100ml。經棲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林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到案經過、電話查詢記錄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棲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于紅
檢察官助理:趙娜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刑事案件聽取被害人意見表二份。
6.調查評估委托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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