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4052319**********,漢族,出生地廣東省南澳縣,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原南澳縣**局職工,戶籍地廣東省南澳縣**鎮(zhèn)**路**巷**房,現住廣東省南澳縣**鎮(zhèn)**路**巷**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南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時1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駕駛一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南澳縣后宅鎮(zhèn)金龍路龍地村衛(wèi)生站前面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一輛;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材料、抓獲經過、照片、涉嫌醉駕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扣押清單、材料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汕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
5.勘驗筆錄:南澳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奕駒
2020年11月25日 ????????????????????????????????????????????????
附:1.本案被告人現羈押于汕頭市澄海區(qū)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2冊;證據目錄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