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檢一刑訴〔2020〕Z69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600351982********,黎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簡稱保亭縣)**鎮(zhèn)**村委會**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保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保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2時許,林某某駕駛瓊AY****小型面包車,由保亭縣什玲鎮(zhèn)政府往什玲鎮(zhèn)燒烤園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陵大線34KM+800M處時,與藍某甲駕駛的瓊DH****普通二輪摩托車(載乘鄭某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林某某打110電話報警。同年10月4日,藍某甲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經鑒定,鄭某某的傷勢屬于輕傷一級。
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林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藍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查詢、證據保全清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調派出動單、到案經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收條、犯罪前科情況;
2.證人證言:藍某乙、韋某某、路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鄭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動報案,屬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能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現取保候審,住海南省保亭縣**鎮(zhèn)
?????**村委會**村,?聯系電話1520300****;
???????2.案卷材料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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