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瓦檢公訴刑訴〔2020〕288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21********083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住遼寧省大連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街道**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5時03分許,被告人林某某駕駛遼B****1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B****掛號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雙西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瓦房店市**辦事處**高速口南路段與同方向被害人劉某甲駕駛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甲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林某某在不知道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下駕車離開現(xiàn)場,后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后投案。林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甲無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基本信息表、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前科查詢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司法醫(yī)學證明等;2.證人劉某乙、辛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車輛檢驗報告等;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片;6.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已年滿16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福田
檢察官助理:蘇雪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2頁,量刑建議書1份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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