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翔檢一部刑訴〔2021〕Z2號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221197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廈門市翔安區(qū)**鎮(zhèn)**東里**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廈門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乙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日4日22時10分許,被告人林某乙無證醉酒駕駛一部無牌二輪摩托車沿道路行駛至翔安區(qū)馬巷鎮(zhèn)瓊頭小學路段,經過臨時??吭诼愤叺膹埬衬绸{駛的閩******小轎車旁時,碰撞到乘員林某甲打開的轎車右后車門,造成被告人林某乙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損害后果。經廈門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林某甲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林某乙、張某某均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經依法鑒定,被告人林某乙案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3.8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單、疾病診斷證明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林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調查記錄及現(xiàn)場勘驗照片;
6.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抓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涉酒違法行為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全國機動車被盜搶信息核查資料、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接警單、酒精吹氣檢測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法律文書等其他綜合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乙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無牌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林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林某乙判處拘役一個月又十五日,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莉莎
檢察官助理張艷虹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乙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69690****)。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本案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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