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檢二部刑訴〔2021〕5號
被告人楊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9005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潛江市,住潛江市**街道**村**組**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29005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潛江市,住潛江市**街道**村**組**號。
被告人董大偉,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5327221988********,哈尼族,??莆幕?,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組**號,現(xiàn)住湖北省潛江市**街道。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寧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經(jīng)寧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寧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楊某某、董大偉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qū)幎h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寧洱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報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董大偉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楊某、楊某某、董大偉三人駕乘被告人楊某所有的鄂******號棕色悅達起亞小型車從湖北省潛江市前往云南省西雙版納州,并于2020年8月6日下午到達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入住景洪市“**酒店”**號房間。之后,由被告人楊某、楊某某出資、被告人董大偉三次與一個微信名叫“**”的人(未抓獲)聯(lián)系,三人以每顆10元的價格購得毒品后,由被告人楊某和楊某某共同將毒品藏匿于鄂******號車上。2020年8月14日,三人駕乘鄂******號車準備返回湖北省潛江市,當日17時05分,途經(jīng)G8511昆磨高速公路寧洱公安檢查站時,被在此進行公開查緝的寧洱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查獲。民警當場從鄂******號車副駕駛位前儲物箱內(nèi)擋板里面夾層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共計凈重980.3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毒品甲基苯丙胺980.3克、鄂******號棕色悅達起亞小型車一輛;2.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被告人活動軌跡信息等;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楊某某、董大偉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及現(xiàn)場檢查照片、電子數(shù)據(jù)檢驗報告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稱量筆錄、提取檢材筆錄、提取筆錄等;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視頻光盤共10張、U盤1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董大偉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楊某某、董大偉違反我國對毒品的特殊管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董大偉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某、董大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董大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30000元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湄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楊某某、董大偉現(xiàn)羈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移送起訴書18份,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視頻光盤10張,U盤1個;
3.被告人楊某某、董大偉《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一份;
4.本案查獲的毒品等物證現(xiàn)扣押于寧洱縣公安局。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