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一部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楊某某,綽號阿亮,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公民身份號碼:450923198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nóng),住博白縣**鎮(zhèn)**村**隊**號。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博白縣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個月,2016年7月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博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博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8時許,被告人楊某某收到劉某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支付購毒款人民幣500元后,于當晚11時許在博白縣**酒店對面的藥店門口將一包凈重0.4337克的毒品k粉(未檢出)交給劉某某。約半個小時,劉某某再次向被告人楊某某購買毒品k粉,并約定在博白縣**KTV門口交易,被告人楊某某在**KTV門口收取劉某某購買毒品的毒資人民幣490元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從劉某某身上繳出疑似毒品K粉一包,楊某某身上搜出現(xiàn)金49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證人證言;5.勘驗、檢查筆錄;6.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販賣毒品,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人民法院
? ? ? ? ? ? ? ? ? ? ? 檢察官:吳彤瑛
? ? ? ? ? ? ? ? ? ? ? 檢察官助理:覃麗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博白縣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5.量刑建議書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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