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松檢三部刑訴〔2020〕119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227196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在上海市松江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24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6年6月,被告人楊某某在上海**置業(yè)有限公司銷售部工作期間,以可以購買低價房為由,騙取被害人朱某甲購房款人民幣43萬余元后逃匿。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深圳市羅湖區(qū)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朱某甲的陳述,證人徐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收條、《朱某乙購房結算》《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復印件);3.《抓獲經過》《辦案說明》《人口信息》;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林林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于松江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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