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公訴刑訴〔2019〕43號
被告人楊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02197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大埔縣**局**,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大埔縣,現住在大埔縣**鎮(zhèn)**棟**房。經梅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2019年6月20日被平遠縣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貪污罪,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平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平遠縣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劉柏新,廣東財富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平遠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貪污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在擔任大埔縣**局**期間,伙同他人套取公款167.0543萬元人民幣(以下同),參與私分158萬元,并從中分得39萬元,用于個人日常開支。具體事實如下:
????一、伙同他人套取2011年中央財政造林(油茶)補貼試點資金120萬元,參與私分116萬元,并從中分得29萬元。
2013年10月,時任大埔縣**局**郭某某與計財股**張某甲、營林股**張某乙(上述三人均另案處理)共同商議通過虛假材料套取2011年中央財政造林(油茶)補貼試點資金事宜。經商議,由張某乙負責提供油茶種植農戶的名單,張某甲負責收集油茶種植農戶身份證復印件,郭某某安排被告人楊某某用張某甲收集的農戶身份證復印件辦理銀行卡用于套取上述資金并負責保管。之后,楊某某根據張某甲提供的陳某元、劉某周等7名農戶身份證復印件開通了7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用于接收2011年中央財政造林(油茶)補貼試點資金。2013年12月,第一批資金60萬元到農戶賬戶后,郭某某先安排4萬元給張某甲使用,剩余的56萬元由楊某某負責保管。楊某某將錢取出后,和郭某某、張某甲一起將錢私分,其中楊某某分得13萬元。
2014年8月,郭某某、張某甲、張某乙按照上述方法繼續(xù)套取2011年中央財政造林(油茶)補貼試點資金。2014年9月,第二批資金60萬元到農戶賬戶后,楊某某將錢取出,并和郭某某、張某甲一起將錢私分,其中楊某某分得16萬元。
二、伙同他人套取省級森林碳匯重點生態(tài)工程建設項目資金47.0543萬元,參與私分42萬元,并從中分得10萬元。
2014年8月,郭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等人與大埔**有限公司**游某某通過虛假合同、調查驗收表、結算表及虛開工程發(fā)票等材料,套取省級森林碳匯重點生態(tài)工程建設項目資金47.0543萬元。楊某某按照郭某某和張某甲要求,向張某甲提供了農戶陳某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用于接收通過大埔**有限公司套取的項目資金。2014年8月11日、12日,該項目資金47.0543萬元撥付到大埔**有限公司賬戶,該公司于同年8月14日將42萬元轉入陳某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楊某某將錢取出后,和郭某某、張某甲一起將錢私分,其中楊某某分得10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退還贓款39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3.搜查筆錄;4.物證;5.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童世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在興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冊;
3.證人名單壹份;
4.隨案移送物品清單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