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碑檢一部刑訴〔2020〕Z19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漢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3251992********,小學文化,無業(yè),家住河南省洛陽市嵩縣**鄉(xiāng)**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江蘇省連云港市新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同年11月19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河南省鄭州市航空港經(jīng)濟綜合實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7年4月17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8年2月4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同年6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25日早上7時許,被告人楊某某竄至本市碑林區(qū)東大街**大廈**網(wǎng)吧,趁被害人趙某某熟睡時,將其放在桌上充電的一部黑色三星S8手機盜走。
2.2019年4月某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本市碑林區(qū)**園**網(wǎng)吧,趁被害人李某某在前臺睡著時,將其放在前臺充電的一部黑色vivo-y85A手機盜走。
3.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楊某某竄至本市碑林區(qū)**市**網(wǎng)吧,趁被害人韓某某睡著時,將其裝在褲子口袋的兩部手機(一部為黑色三星S8+,一部為黑色蘋果4S)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抓獲經(jīng)過;
3.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
4.視頻監(jiān)控;
5.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
6.被害人陳述;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公共場所秘密竊取他人隨身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嵐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冊,光盤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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