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西檢一部刑訴〔2020〕1165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929196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縣,住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qū)**路**號**棟**號。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經西充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甲是西充縣某樓盤項目實際的勞務負責人,并為該項目12號樓提供升降機等設備。2018年1月12日,工人杜某某負責(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操作12號樓的升降機,被害人楊某乙在頂層轉運吊籃內砂漿、瓦片時,吊籃突然發(fā)生墜落,楊某乙墜地后死亡。經西充縣人民政府調查,該事故屬于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楊某甲對事故升降機安裝、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落實,致使事故升降機帶病進行,相關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
另查明,被害人近親屬已獲得賠償,被告人楊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西充縣人民政府關于事故報告的批復;4.現(xiàn)堪筆錄;5.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作為建筑項目勞務負責人,項目相關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西充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呼威霖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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