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19〕56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1002199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捕前住廊坊市廣陽區(qū)**鄉(xiāng)**村。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1002199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捕前住廊坊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村**排**號。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10261992********,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捕前住河北省文安縣**鎮(zhèn)**小區(qū)**號。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10021997********,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區(qū)**鄉(xiāng)**村。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922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清豐縣,現(xiàn)住河南省清豐縣**鄉(xiāng)**村。2019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04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現(xiàn)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區(qū)**組**大街。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涉嫌盜竊罪,被告人趙某某、徐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2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底,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在廊坊市廣陽區(qū)**中學建設工地盜竊卡扣1500袋。后將該批卡扣賣給被告人趙某某。經價格認定,該批卡扣價值人民幣為5593元。
?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在廊坊市開發(fā)區(qū)**小區(qū)內盜竊被害人穆某某電動三輪車一輛。
?201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在廊坊市東方大學城**小區(qū)盜竊被害人蔡某某小西牌電動三輪車一輛。經價格認定,其市場價值為人民幣4920元。
?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在廊坊市廣陽區(qū)藝術大道與裕華路交口附近一公廁旁盜竊**有限公司泰興牌電動三輪車一輛。經價格認定,其市場價值為人民幣7500元。
?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在廊坊市安次區(qū)**小區(qū)工地盜竊十字卡扣785個、轉軸卡扣1051個。后將該批卡扣賣給被告人趙某某。經價格認定,該批卡扣市場價值為人民幣9539元。
?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在廊坊市安次區(qū)**小區(qū)工地盜竊十字卡扣1700個、轉軸卡扣100個、接頭卡扣100個。后將該批卡扣賣給被告人趙某某。經價格認定,該批卡扣市場價值為人民幣8568元。
?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永樂店鎮(zhèn)**村**建設工地盜竊卡扣十字卡扣1500個。后將該批卡扣賣給被告人趙某某。經價格鑒定,該批卡扣市場價值為人民幣6000元。
?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騎盜竊被害人穆某某的電動三輪車及盜竊**有限公司的電動三輪車竄至廊坊市安次區(qū)**小區(qū)工地,盜竊十字卡扣1774個、轉軸卡扣160個、接頭卡扣236個。經認定,其市場價值為人民幣9928元?。因被工地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上述被告人將卡扣及電動三輪車遺棄在現(xiàn)場后逃走。
?201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在廊坊市東方大學城**超市對面盜竊被害人鞏某某電動三輪車一輛。
?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在廊坊市開發(fā)區(qū)**工地盜竊卡扣。后將該批卡扣賣給被告人趙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被告人楊某甲給其錢款系犯罪所得收益仍然收受并消費使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價格認定結論書、被盜物品照片、提貨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說明、流水賬、收據、微信交易記錄、損失報告、租賃合同、補充協(xié)議、收貨單、扣押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發(fā)票、刑事判決書、六名被告人的戶籍信息;2.證人朱某某、張某丙、韓某某、白某某、張某丁、劉某甲、劉某乙、李某甲、黃某某、劉某丙、沈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李某乙、楊某丙、鄭某某、孫某某、于某某、商某某、房某某、劉某丁的證言;3.被害人穆某某、蔡某某、鞏某某的陳述;4.衣服1件、鞋1雙、褲子1條、手機5部、手鏈1條;5.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趙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價格鑒定報告;7.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8.出警錄像、監(jiān)控錄像、微信轉賬信息。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趙某某、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犯罪所得收益仍予以收購、收受、使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楊某乙于2019年5月31日凌晨盜竊安次區(qū)**小區(qū)工地卡扣屬于盜竊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文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3被告人張某乙現(xiàn)被羈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4被告人楊某乙現(xiàn)被羈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5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處所為河南省清豐縣**鄉(xiāng)**村。
6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處所為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區(qū)**組**大街。
7案卷材料和證據7冊862頁。
8.《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9.《量刑建議書》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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