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20〕8637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21980********,漢族,文盲,無職業(yè),戶籍地貴州省興仁縣**鎮(zhèn)**村**組**號。因吸毒,于2010年6月26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后社區(qū)戒毒三年;犯盜竊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犯盜竊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于2020年2月2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4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5月26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楊某甲伙同楊某乙(已判)經事先預謀,駕駛電動車至瑞安市**鎮(zhèn)**村**路**弄**號一樓后間被害人王某某家,開鎖進入王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后被王某某發(fā)現遂逃離現場,其間楊某乙在逃跑過程中被王某某用刀砍傷手掌。
被告人楊某甲于2020年2月28日在浙江省金華監(jiān)獄第四監(jiān)區(qū)門口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歸案經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視頻截圖等;?2.證人證言:證人賀某某、項某某、楊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入戶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靜敏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甲現羈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告知書》各一份。
3.《量刑建議書》二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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