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涪檢刑訴〔2020〕921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301195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住重慶市涪陵區(qū)**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20年6月15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2020年8月12日由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楊某甲與被害人盛某某因口角糾紛發(fā)生抓扯,后楊某甲持隨身攜帶的砍柴刀將盛某某頭部砍傷,導致盛某某左側(cè)頂骨凹陷性骨折、左側(cè)頂部硬膜下血腫。
2020年6月2日,經(jīng)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盛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楊某甲被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砍柴刀一把;
2.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病歷資料等書證;
3.證人楊某乙、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盛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6.涪陵公鑒(臨床)[2020]28號傷情鑒定書;
7.指認現(xiàn)場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楊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蔣??莉
???????????????????????????????????????????????檢察官助理?羅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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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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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涪陵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五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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