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遵檢一部22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811986********,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鎮(zhèn)**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楊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9時許,被不起訴人楊某甲在東新莊鎮(zhèn)東新莊村自家門前,因其母親張某某與西鄰楊某乙因瑣事發(fā)生矛盾,遂持木凳對楊某乙某進行毆打,木凳摔碎后楊某甲與楊某乙持該木凳腿相互廝打,造成楊某乙左額面部受傷。經(jīng)鑒定,楊某乙傷情為輕傷二級。
本院認為,楊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鄰里糾紛引發(fā),具有坦白情節(jié),民事部分已調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唐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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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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