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灤南檢一部刑訴〔2020〕120號
被告人楊某甲(曾用名楊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684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鎮(zhèn)**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2020年6月16日,分別因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被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200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灤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灤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2時15分許,被告人楊某甲酒后駕駛冀FM****、冀F****掛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遷曹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遷曹線1OOKM+700M(東玉坨村東)左轉彎掉頭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杜某某駕駛的冀B7****、冀B****掛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楊某甲受傷,兩車受損。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民警依法處警時,發(fā)現其有酒后駕駛嫌疑,遂帶至灤南縣醫(yī)院抽取了血樣,后經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楊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5.8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楊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書等;
2證人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沈陽汽車事故鑒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灤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擁軍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甲現在河北省高碑店市**鎮(zhèn)**村**號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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