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5241984********,傣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永德縣**鄉(xiāng)**村**組,現(xiàn)住址云南省臨滄市永德縣**鎮(zhèn)**生活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永德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永德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永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楊某甲駕駛云S*****號小型轎車(載畢某某)從永康方向駛往德黨方向,21時許,當車輛行駛至羊勐線?K168+300M(G219K7496+700M)處時,楊某甲實施超車,在超車過程中與對向由陳某某駕駛的云N*****號正三輪載客摩托車(載楊某乙)相撞,造成陳某某、楊某乙二人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楊某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楊某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為219.9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本案提取的血液等物證照片;
2查獲經(jīng)過、戶口證明等書證;
3證人陳某某、楊某乙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其危險駕駛被罰款的200元,建議折抵該罰金的相應數(shù)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勇
(院?。?/span>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浼抑校?/span>
2.案卷材料2冊和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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