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威檢一部刑訴〔2020〕155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130199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威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1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楊某甲駕駛貴C******輕型自卸貨車搭乘鄭某某由扎西鎮(zhèn)石坎村往河口村方向行駛,當日19時38分許,當車行駛至石坎村至河口村K3+600M處(馬家坳村民小組黑沿路段)時,車輛打滑后溜翻下垂直高度約三十米的山坡,造成鄭某某當場死亡,楊某甲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某甲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鄭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毛某某、楊某乙等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6.視頻資料等相關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楊某甲主動報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事后對被害人家屬進行部分賠償,且自愿認罪認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9個月以上11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迎莊
檢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威信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3張
3.起訴書8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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