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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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檢一部刑訴〔2021〕28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01200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街道**社區(qū)**組,現住址:隆陽區(qū)**小區(qū)**棟**號。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楊某甲駕駛云M*****號小型轎車載楊某乙、翟某某沿隆陽區(qū)**路由北向南行駛,當日19時25分許行至**路與**路交叉口以南300米處時,所駕車輛與行人董某甲發(fā)生碰撞,?造成董某甲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楊某甲撥打110報警。交警到達現場后對楊某甲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0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甲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董某甲承擔次要責任。
經鑒定,董某甲系胸部受鈍性外力致胸腔臟器損傷死亡。
2020年10月21日21時5分,楊某甲經民警口頭傳喚后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楊某甲已支付被害人董某甲的喪葬費7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查獲及到案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及告知記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檢測報告等;2、證人楊某乙、董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4、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建議對被告人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1年6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曉云
檢察官助理:楊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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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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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楊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3087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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