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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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梁檢刑檢刑訴〔2020〕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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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4831998********,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江蘇省常州市,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農(nóng)場**苑**幢**室。被告人楊某甲因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由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4199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江蘇省灌南縣,住無錫市**新村**號**室(戶籍在江蘇省灌南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由江蘇省灌南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邱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楊某甲及楊某甲的辯護人李帆(江蘇昶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邱某某及邱某某的辯護人曹向軍(江蘇昶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害人梅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甲、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4時38分許,被告人邱某某、楊某甲伙同李某某(另案處理),經(jīng)事先預謀后,至無錫市梁某某漢昌東街與吉慶街西北角的全家購便利店門口,采用由被告人邱某某壓制被害人并拳打被害人頭部、被告人楊某甲搶奪手機、李某某騎電動車接應等方式,劫得被害人梅某某的小米牌MI?MAX2型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100元。
被告人邱某某、楊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搶劫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邱某某、楊某甲賠償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幣6000元,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調(diào)取、制作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楊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梅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楊某甲、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無錫市梁某某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證人楊某乙、被害人梅某某、被告人楊某甲等人的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
7.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調(diào)取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邱某某結伙以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甲、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甲、邱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虹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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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農(nóng)場**苑**幢**室;被告人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灌南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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