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廉檢一部刑訴〔2020〕Z227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11998********,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街道**村**隊**號,曾因犯搶劫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4月9日刑滿釋放;現(xiàn)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逮捕。
楊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11996********,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街道**區(qū),曾因犯搶劫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現(xiàn)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綽號“六弟”(身份未查實)的男子是一名販毒人員,?其在廉江市第**小學附近承租了一個平房用來存放販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和海洛因,并招募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為其販賣毒品?!傲堋边x定了三個地方作為毒品交易地點,分別是廉江市**街道**小區(qū)的菜地處、廉江市**小學一路邊處以及廉江市**路郵政儲蓄所后面的樹木處,如有買家聯(lián)系“六弟”購買毒品,“六弟”收取買家毒資后,通過微信通知被告人楊某甲或者楊某乙去到出租房處取毒品,并把毒品放在上述交易地點,被告人楊某甲或者楊某乙放置好毒品后,就通知“六弟”已經放置好毒品,“六弟”通知買家前去取毒品。
2020年4月4日14時許,有買家向“六弟”求購毒品海洛因,“六弟”遂要求被告人楊某甲將1小包價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送到廉江市**小學一路邊處的放置地點,被告人楊某甲按照“六弟”要求將1小包毒品海洛因放在指定位置就離開了現(xiàn)場。
2020年4月4日21時許,有買家向“六弟”求購毒品冰毒,“六弟”遂要求被告人楊某甲,將1小包價值100元的毒品冰毒送到廉江市**街道**小區(qū)一菜地處的放置地點,被告人楊某甲按照“六弟”要求將1小包毒品冰毒放在指定位置后就離開了現(xiàn)場。
2020年4月8日21時許,買家黃某通過微信向“六弟”求購200元毒品冰毒,并約定在廉江市**街道**小區(qū)的菜地交易,后“六弟”通知被告人楊某乙去出租屋處拿200毒品冰毒,被告人楊某乙拿到毒品冰毒后就來到廉江市**街道**小區(qū)的菜地,用膠布將冰毒貼在菜地旁的一棵大王椰樹上,隨即離開。黃某收到“六弟”的通知后就去菜地的大王椰樹上拿取,黃某一拿到毒品就被民警查獲,民警當場查扣了黃某手上的毒品冰毒1小包,隨后民警順線先后抓獲了楊某乙、楊某甲二人,還在廉江市沙嶺路的一出租屋內搜獲了已經分裝好的疑似毒品海洛因22小包。經稱量,黃某被扣押的毒品凈重0.26克,檢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機關繳獲的22小包毒品共凈重4.80克,并選取其中10包送檢,該10小包可疑毒品均檢出海洛因成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相片及辨認筆錄;被告人到案經過及戶籍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被告人楊某乙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等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等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小虹
(院?。?/span>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現(xiàn)羈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機關偵查卷肆冊,檢察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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