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長檢三部刑訴〔2020〕1149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45122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廣東省饒平縣**廟**巷**號。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45122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廣東省饒平縣**廟**號。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45122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廣東省饒平縣**村**號。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0781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河南省衛(wèi)輝市**鄉(xiāng)**村**號,住本市閔行區(qū)**路**號**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0731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江西省于都縣**鎮(zhèn)**村**組**號。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1327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村**號,住本市**路**號**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0882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在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陜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0223199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在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鎮(zhèn)**村**村**號。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執(zhí)行逮捕。
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偵查終結后,以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吳某甲、李某某、薛某某、張某某、宗某某、陜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于2020年4月30日,同年7月14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同年8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補充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被告人均對本案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案發(fā),被告人楊某甲伙同被告人楊某乙、吳某甲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網絡電信詐騙,在高價向被告人李某某收購對公賬戶25套,向被告人薛某某、張某某、宗某某、陜某某收購實名手機卡共計數百張后,繼續(xù)加價出售給蔡帛瀚等人(另案處理)并通過快遞郵寄等方式,將上述對公賬戶、手機卡寄往我國臺灣地區(qū),用于境外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經查,涉案的對公賬戶1套及手機卡4張被用于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活動后造成被害人吳某乙、馬某某、牛某某等人共計被騙人民幣260余萬元。
2019年12月26日及同年12月28日,上述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害人吳某乙、馬某某、牛某某等人的陳述、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電信網絡詐騙平臺信息表、轉賬憑證等書證證實,上述被害人被他人通過電信網絡詐騙錢款的事實,共涉及1套對公賬戶、手機卡4張。
2、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相關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涉案被告人處扣押手機等物品。
3、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證實,李某某向楊某甲等人出售對公賬戶的部分經過及獲取非法所得的部分金額。經查,其中1套對公賬戶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
4、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吳某甲供述、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吳某甲明知他人實施網絡電信詐騙,仍參與收購手機卡并伙同楊某甲等人將收購得手機卡寄往臺灣地區(qū),從中牟取不法利益的經過。
5、被告人薛某某、張某某、宗某某、陜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涉案物品照片、微信賬戶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向薛某某、張某某、宗某某、陜某某收購手機卡的經過。經查,其中4張手機卡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薛某某經手4張、張某某經手1張、宗某某及陜某某經手3張。
6、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過、歸案情況說明證實,上述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上列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吳某甲、李某某、薛某某、張某某、宗某某、陜某某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上列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上列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楊某甲判處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楊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吳某甲、張某某、宗某某、陜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史曉俊
2020年9月29日
附:
1、上列被告人現(xiàn)均羈押于上海市長寧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八份。
5、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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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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