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馬關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馬檢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625198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馬關縣,現住**鎮(zhèn)**村委會**寨**小組。
被告人楊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625197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馬關縣,現住**鎮(zhèn)**村委會**寨**小組。
被告人楊某丙(小名天保),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625199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馬關縣,現住**鎮(zhèn)**村委會**寨**小組。
被告人楊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6251978********,彝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馬關縣,現住**鎮(zhèn)**村委會**寨**小組。
本案由云南省馬關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在未辦理出入境手續(xù)的情況下,從金廠鎮(zhèn)188號中越界碑小路口步行進入越南,楊某乙以28000元人民幣向越南人購買了5頭水牛,楊某丙以10600元人民幣向越南人購買了2頭水牛,楊某丁以12000元人民幣向越南人購買了2頭水牛,越南人將牛趕至都龍鎮(zhèn)茅坪村委會丫口寨公路邊,三被告人各自從金廠鎮(zhèn)188號中越界碑小路口步行返回我國境內。楊某乙、楊某丙分別聯系被告人楊某甲,楊某甲駕駛(車牌云HH****)貨車到都龍鎮(zhèn)茅坪村委會丫口寨2KM+300米處公路邊拉運9頭越南走私水牛前往馬關,行至都龍鎮(zhèn)壩保村委會巖頭村小組干河溝土路處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9頭水牛價值人民幣61100元。
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丙于2018年11月29日被當場抓獲;楊某丁于2018年11月30日主動到馬關縣公安局投案;楊某乙于2018年12月6日主動到馬關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貨車、水牛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3.證人馬某某、陶某某等3人的證言;4.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明知他人從事走私活動而為其提供運輸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乙、楊某丁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楊某甲、楊某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楊某甲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馬關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龔?敏
(院?。?/span>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聯系電話:1512695****)、楊某乙(聯系電話:1838868****)、楊某丙(聯系電話:1478771****)、楊某?。撓惦娫挘?591232****)現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共287頁,光盤5張。
3.隨案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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