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望檢刑檢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22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同現(xiàn)住址長沙市望城區(qū)**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0月14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22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同現(xiàn)住址長沙市望城區(qū)**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221974********,漢族,小學肄業(yè),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同現(xiàn)住址長沙市望城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1年7月8日被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彭某某、楊某乙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時許,在長沙市望城區(qū)**鎮(zhèn)**社區(qū)**路邊的**KTV,被告人楊某甲、彭某某、楊某乙和肖某某、陳某乙、黃某某、嚴某某(均已判決)在唱歌時,酒后無事生非,在KTV大廳先后對被害人賀某某、陳某甲實施了毆打,在KTV停車場,又對被害人蘭某某實施了毆打,程某某(另案處理)接到楊某甲電話來到現(xiàn)場后,也對蘭某某實施了毆打。經鑒定:蘭某某和陳某甲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賀某某的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彭某某為自動投案,楊某甲、楊某乙為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三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2.證人證言:證人鄧某某、朱某某、劉某某、熊某某、侯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賀某某、陳某甲、蘭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甲、彭某某、楊某乙及同案犯肖某某、陳某乙、黃某某、嚴某某、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長公望物鑒(法臨)字[2019]194號、195號、198號鑒定文書;6.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7.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彭某某、楊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彭某某、楊某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甲、彭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某乙僅參與了對被害人陳某甲的毆打,且有勸阻的行為,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甲、彭某某、楊某乙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乙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丁奇
檢察官助理:楊賤娣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楊某乙現(xiàn)羈押在長沙市望城區(qū)看守所;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787778****。
2.案卷材料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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