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文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遼文檢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10111964********,漢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遼陽市文某某**村**組**號,現(xiàn)住遼寧省遼陽市文某某**村**房,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3月24日被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9月5日被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遼陽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1011196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現(xiàn)住遼寧省遼陽市文某某**組**號,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9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06年3月被判處管制一年,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2020年1月3日被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遼陽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遼陽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吳某某在被告人楊某甲家喝酒,楊某甲說提出要去偷鵝,吳某某表示同意,當晚23時許,吳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在前面帶路,楊某甲駕駛三輪電動車跟隨吳某某來到文某某慶陽唐戶社區(qū)四區(qū)被害人楊某乙家大院外。楊某甲、吳某某從楊某乙家院墻處跳進大院,用事先準備好的剪子把院內(nèi)西房山的倉房門鎖剪斷,將倉房內(nèi)的11只雞、2只鴨和1只鵝裝入事先準備的編織袋中,抬至院外楊某甲的三輪電動車上后二人離開。經(jīng)遼陽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肉食毛雞11只、肉食毛鴨1直、肉食毛鵝1只價值294元。
楊某甲、吳某某二人在離開楊某乙家時途徑遼陽市文某某樸家溝,走到被害人郭某某家院墻外時,楊某甲、吳某某發(fā)現(xiàn)郭某某家院外圍著的鐵柵欄內(nèi)有四只鵝,吳某某用事先準備好的剪子將鐵柵欄剪開一個大洞,后二人鉆進柵欄內(nèi),將四只鵝抓住并拿到楊某甲的電動三輪車旁,放進編織袋內(nèi)帶走。楊某甲、吳某某將盜竊的11只雞、2只鴨、5只鵝在放到楊某甲家中,先后死了5、6只,其余的均被二人做菜吃了。經(jīng)遼陽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肉食毛鵝4只價值280元。
2020年6月11日,公安機關偵查員將被告人楊某甲抓獲。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吳某某到慶陽街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楊某乙、郭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楊某甲、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楊某甲、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如果被告人無法按時繳納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如果被告人無法按時繳納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陽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洋
檢察官助理:邢詩文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羈押于遼陽市看守所,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遼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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